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

分类:[政策法规]2011/9/23 10:44:202311次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客船(含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等)、危险品船舶(含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油船等)运输企业和船舶市场准入管理及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航管理机构,下同)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场调控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日常监管,促进水路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和船舶市场准入管理。按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履行审批流程,重点审核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和船舶检验证书等材料。在审核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各种证书、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的符合情况。对不符合经营资质的“四客一危”运输企业一律不准筹建和开业,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坚持客船和危险品船新增运力“先审批、后建造”的规定,不得为未取得新增运力许可或超过报废年限的船舶核发营运证。对提供虚假材料但尚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两年内将不受理其同类申请,已经取得许可的将依法取消其被许可事项,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和船舶的日常监管和年度核查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运输企业和船舶的现场监管和年度核查,建立运输企业和船舶诚信经营、安全运输、遵章守法等经营行为档案,逐步建立健全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诚信制度和经营资质预警机制。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不完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责令整改并可限制其新增同类船舶运力,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停业整顿。对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O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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